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关于鼓励毕业生 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修订)》 的通知

2018年6月11日   点击人次: 896   

各学院(部):

    现将《福建医科大学关于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18年6月5日

 

 

 

福建医科大学关于鼓励毕业生

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

2018年5月31日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和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创业,建功立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申请奖励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生除外);

(二)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良好。

(四)申请人须于当年9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参加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就业的毕业生以毕业当年招录名单为准。

二、奖励范围

(一)参加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就业项目。包括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及其设区市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和“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计划”;其他经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国家和地方新增基层就业项目;
   (二)自主应聘到经济落后地区的县级以下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落后地区指西藏自治区所辖各县;除西藏外西部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福建省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所辖欠发达县;其他经国家、省政府认定的经济落后地区;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四)自主创业,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西部地区专项招聘。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奖励措施
    上述奖励范围的毕业生,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代偿学费、补助等相关鼓励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
   (一)入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授予“服务西部就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入选其他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离校派遣前签订就业协议,自主应聘经济落后地区的县级以下乡镇机关及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离校一年内自主创业,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入选学校组织的西部地区专项招聘项目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30000元,并授予“服务西部就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六)参加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就业项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年内报考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除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初试加分奖励外,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七)已被福建医科大学录取的研究生,自愿参加上述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就业项目,给予保留入学资格至服务期满。(最长至二年);
   (八)学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毕业生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鼓励政策,及时联系了解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提供有效帮助。
    四、奖励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福建医科大学应届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给予发放相关奖励。毕业生奖励金的申请要在就业后半年内办理,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证明材料:基层就业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报到证明;入伍服役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地方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自主创业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办法自2018年5月31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关于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闽医大〔2010〕10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部11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2.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四市欠发达县名单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印发

 

附件1:西部11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据国务院扶贫办网站)

省份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乌什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县、叶城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尼勒克县、托里县、青河县、吉木乃县

大通县、湟中县、平安县、民和县、乐都县、化隆县、循化县、泽库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杂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  

榆中县、会宁县、麦积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县、古浪县、天祝县、庄浪县、静宁县、环 县、华池县、合水县、宁 县、镇原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  县、岷  县、武都区、文  县、宕昌县、康  县、西和县、礼  县、两当县、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县、积石山县、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夏河县

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

六枝特区、水城县、盘 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习水县、普定县、镇宁县、关岭县、紫云县、江口县、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兴仁县、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大方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麻江县、丹寨县、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三都县

武川县、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

广

西

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融水县、三江县、龙胜县、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县、昭平县、富川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县、环江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忻城县、金秀县、龙州县、天等县

万州区、黔江区、城口县、丰都县、武隆县、开 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叙永县、古蔺县、朝天区、旺苍县、苍溪县、马边县、嘉陵区、南部县、仪陇县、阆中市、屏山县、广安区、宣汉县、万源市、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甘孜县、德格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木里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富源县、会泽县、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永胜县、宁蒗县、宁洱县、墨江县、景东县、镇沅县、江城县、孟连县、澜沧县、西盟县、临翔区、凤庆县、云  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县、沧源县、双柏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武定县、屏边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绿春县、文山市、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勐腊县、漾濞县、弥渡县、南涧县、巍山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梁河县、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兰坪县、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西

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陇  县、麟游县、太白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延长县、延川县、宜川县、洋  县、西乡县、勉  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横山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  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附件2: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四市欠发达县名单(据闽委发〔2013〕8号文)

地  市

欠  发  达  县

龙岩市

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

三明市

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建宁县、泰宁县、

南平市

政和县、松溪县、浦城县、光泽县、顺昌县

宁德市

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霞浦县、柘荣县、古田县